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。
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:dB(A)
功能区类别 | 时段 |
昼间 | 夜间 |
0 | 50 | 40 |
1 | 55 | 45 |
2 | 60 | 50 |
3 | 65 | 55 |
4 | 70 | 55 |
(1)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高级别墅区、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,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。
(2)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
(3)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
(4)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
(5)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(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)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。
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(等效声级) 单位:dB(A)
房间类型时段噪声敏感建筑物环境所处功能区类别 | A类房间 | B类房间 |
昼间 | 夜间 | 昼间 | 夜间 |
0 | 40 | 30 | 40 | 30 |
1 | 40 | 30 | 45 | 35 |
2、3、4 | 45 | 35 | 50 | 40 |
说明: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,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。包括住宅卧室、医院病房、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,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、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师、办公室、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。